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 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 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中央机关方面,此前,正处级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此次增加3平方米。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也从原来的6平米增加到9平米。
市(地、州、盟)及直属机关方面,所有干部的使用面积均有所增加,其中市正职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增加10平方米,变为42平米。县(市、旗)级直属机关方面, 县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增加了10平方米,变为30平方米。直属机关正科级增加9平方米,变为18平方米。科级以下增加3平方米,变为9平 方米。
2014年版标准明确,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2014年版标准首次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了界定。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办公楼建设装修具体规定
2014年版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办公楼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用中高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由普通、中级装修变为基本装修。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装修标 准基本维持不变。乡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装修。
2014年版标准明确,装修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均不得超过35%,县级机关不得超过30%。
2014年版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能建造超高层、超大量体量的建筑。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面积少于4000平方米时,不宜单独建设。
2014年版标准明确,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得高于2层,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的其他空间和房间。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禁超标准占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节能环保规定
2014年版标准强调节能环保,根据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规定,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不得低于26℃。
此外,对办公楼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光要求。办公室不得采用冲水量大于 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声控,并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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