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职工校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职工校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建筑物的安全,规范装饰装修秩序,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户室内装饰装修由学校总务部监督管理。
第二条
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在施工前必须到总务部办理登记手续,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M2缴纳垃圾清运押金,同时报送装饰装修方案,总务部审批同意后领取装饰装修施工出入校园凭证。装饰装修结束后,垃圾自行清运的,退回押金(不计利息);装饰装修结束后七日内未清运的,总务部将组织清运,押金不再退回。
第三条
住户装饰装修中,须做到:
1、严禁破坏房屋结构,特别是对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建,若有破坏无条件恢复。
2、楼层地面装修应尽可能减少楼板荷载,选择重量较轻的材料。阳台上不可堆放过重的物品,以免造成阳台坍塌危险。
3、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搭建,造成屋面防水层损坏引起屋面渗、漏水。
4、居住二层以上住户卫生间地坪施工必须做防渗避水试验。
5、严禁向下水管道或窨井内倾倒垃圾。
6、装饰装修不得侵占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如需安装公用防盗门必须征得校务部同意。
7、住户安装空调时冷凝水应作妥善处理,不得影响楼下住户。
8、装饰装修施工应尽可能降低噪音,减少对周边住户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30分,20时至次日8时,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时间,不得使用产生较大噪音的冲击钻、电锯、电刨等设备,不得进行锤击地坪、墙体等产生较大噪音的作业方式,不得野蛮施工。
9、住户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全部实行袋装并堆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将建筑垃圾在室外零散堆放;严禁向窗外、阳台外及楼梯、过道等公共场所抛撒或堆放垃圾。
第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合工大政发〔2008〕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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