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饰面板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饰面板
2、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3、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4、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龙骨安装;
(3)连接节点;
(4)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计为1间;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7﹑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