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轻质隔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轻质隔墙
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3、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4、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龙骨安装;
(5)填充材料的设置。
5、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计为1间。
6、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7、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